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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上海XX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與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纠纷一审民...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9-23 16:34
標題: 上海XX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與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纠纷一审民...
(2018)沪0117民初1403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司理。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XX,上海XX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居处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X,董事长。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碧燕、王玉龙,上海市志君状师事件所状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X公司”)交易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步伐。被告XX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别离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12月7日组织两邊當事人舉行证据互换,并于2018年12月7日公然开庭。原告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XX,被告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王玉龙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哀求判令:一、被告付出原告货款235,000元;二、被告补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究竟與来由: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签定编号為SHJJ201504HG的《贩賣合同》,商定被告向原告采辦立式注塑機/CV-4000D单滑板,合同总價為670,000元,签约付出定金50%(335,000元)、出機前付出100,000元、交货後余款185,000元两個月分两期付出、质保金50,000元于装备到厂1年後付出。原告于定金到账後75天內發货。後被告仅付出300,000元定金,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签定《SHJJ201504HG弥补协定》,商定被告付出完定金尾款35,000元後两邊继续实行合同;原告在收到定金後放置出產并于2016年5月25日将呆板交付被告;原告在呆板交付前一周通知被告,在收到被告的100,000元購機款後發呆板;被告在呆板交付後的二個月內,每個月付出購機款92,500元;质保金50,000元在呆板交付後12個月後付清。上述协定签定後,原告收到被告付出的定金35,000元、購機款100,000元,于2016年7月9日将呆板交付被告。被告收到呆板後,未按商定付出残剩货款185,000及质保金50,000元。依照弥补协定的商定,付款和交货日期在约按期的先後三天內都视為准時,超越三日為违约,自第四日起延期方按包管金50,000元為基数,按日0.5%的违约金由违约标的目的未违约方付出,但违约金总额不跨越50,000元。依照弥补协定的商定,被告過期付款的,還應付出原告违约金。經计较,被告應付出的违约金已跨越50,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付出50,000元的违约金。

被告XX公司辩称:固然原告在2016年7月9日交付装备,但在以後的协定中,原告認可是其缘由造成该装备不克不及知足被告请求,原告需設計更改零件,被告才能利用该装备正常出產。因而可知,原告未能按约交付装备,故该日期不克不及作為原告实行交货义務。後原告别离于2016年7月23日、2016年10月19日至被告处维修,但還没有维修睦,呆板依然没法利用和出產。故被告分歧意原告的诉讼哀求,哀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認為,原告交付的装备經屡次维修後仍不克不及实現正常出產,故原告還應依照《保护协定》的商定补偿被告误工费丧失。别的,《贩賣合同》商定的货款為含税價,但原告从未向被告开具响應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故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哀求判令:一、反诉被告补偿反诉原告误工费丧失210,000元(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按逐日3,000元计较);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开具670,000元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反诉被告XX公司针對反诉美國黑金,原告XX公司的反诉辩称:反诉原告供给的《交機协定》及《保护协定》上载明的呆板與本案的呆板型号纷歧致,并不是统一台呆板,故與本案无关。两邊未商定延期维修應付出违约金,且反诉原告主意的误工费丧失没有根据,故反诉被告分歧意付出误工费。反诉被告确未向反诉原告开具增值税發票,待收到反诉原告全数货款後,赞成开具全额增值税發票。

經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签定编号為SHJJ201504HG的《贩賣合同》,商定:被告向原告采辦一台立式注塑機/CV-4000D单滑板,合同总價為670,000元(含17%增值税);付款方法為:签约即付出定金50%,出機前付100,000元,交货後余款185,000元分两個月两期付出,质保金50,000元于装备到厂1年後付出;被告收到原告货品後理當实時验收,若有贰言(包含但不限于质量、数目等),被告理當在收货當日起7天內向原告提出版面贰言,不然视為验收及格;原告產物一個月內因原告缘由經保护仍没法知足被告出產必要,原告應无前提退换;保修期為12個月,自被告收到货品确當日起算。合同签定後,被告共付款300,000元。

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签定《SHJJ201504HG弥补协定》,商定:被告付出定金尾款35,000元後两邊继续实行原合同;原告在收到定金後放置出產,2016年5月25日交呆板;原告在呆板交機前一周通知被告,在收到100,000元購機款後發呆板;被告在呆板交付後的二個月內,每個月付出購機款92,500元,总计185,000元;质量包管金50,000元在呆板交付12個月後付清;以上的付款日期與交货日期,在约按期的先後3天內都视為准時,超越3天的视為违约,自第4天起,延期方按包管金50,000元為基数,按天天0.5%的违约金由违约标的目的未违约方付出,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跨越50,000元。

2016年6月27日,足療養生,苟某某(甲方)、原告(担保公司)與被告法定代表人邓X(乙方)签定一份《CVX-4000S交機协定》,载明:乙标的目的甲方订購的立式注塑機CVX-4000S,甲方因資金周转缘由,不克不及实時交货,現乙标的目的苟某某私家卡转壹拾万元整作為借支,以周转甲方的資金坚苦,两邊商定于2016年7月8日交货到乙方工場,此笔告貸主動转為乙方立式注塑機CVX-4000S的應付货款,若延期交付,依照3,000元/天的误工费由甲方付出乙方公司。

2016年7月9日,原告将呆板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135,000元(含上述借支转货款的100,000元)。

2016年7月22日,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邓X签定《关于杭州XXCVX-4000S機台的保护协定》,载明:“依照两邊6月27日的交機协定已于7月8日交付装备,因装备缘由造成该装备不克不及知足客户请求,需我公司設計更改零件後才能正常出產,經两邊协商後,XX公司需在8月10日前完成该装备的维修和零件改换以确保客户的正常出產,若不克不及准期完成,将依照6月27日的协定,依照3,000元/天的误工费从XX公司應付的装备货款中扣除”。

2016年7月23日,原告至被告处维修呆板装备,并出具维修記实单。

2016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400T立式注塑機联结函》,载明:“重新機交付直到如今,已维修過三次,固然处置了一些问题,但至今另有一些没有获得解决。……現装备问题:一、機台後方和左邊方有漏油;二、滑模出到位時還會有摆動”。2016年8月22日,原告賣力技能和贩賣的股东苟某某在该联结函上复兴:“已知悉XX的装备情景,请相干职員实時处置好,需設計职員介入的,请何亮华实時声援”。

2016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400T立式注塑機联结函》,载明:“自2016年7月8日新機交付至今,一向没法投入正常出產。……安装调试完成後經两邊职員現場查抄,确認新機還存在以下问题:一、滑板出、入時有摆動;二、上下合模時有機器摆動;三、开模時夹盘声音很大;四、滑板庇护帘太宽;四、压模板增长4個;……被告在安装调试後的试出產中,又呈現如下问题,致使機台不克不及正常出產:六、阀體油封爆裂漏油;七、中子油管及阀板漏油;八、機台底部有大面积油渍,漏油點不清晰;九、出產進程中偶有马达主動停機”。2016年10月12日,苟某某在该联结函上复兴:“客户诉求的相干装备妨碍请维修部实時跟進和复兴,酿成的不良影响和丧失,我将與XX邓总沟通”。

2016年10月19日原告又至被告处對呆板舉行维修,并出具维修記实单。

以上究竟,由《贩賣合同》、《弥补协定》、出货明细单、交機协定、保护协定、维修記实单、联结函、照片及當事人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依法建立并见效的合同,對两邊當事人具备束缚力,两邊均應依照合同商定实行各自的义務。本案中,原、被告签定的《贩賣合同》及《弥补协定》正當、有用,两邊當事人應按约实行各自的义務。

本案争议核心之一為原告交付的呆板是不是為合同项下商定的装备。原告辩称本案中《贩賣合同》商定的呆板型号為CV-4000D,《交機协定》與《保护协定》上载明的呆板型号是CVX-4000S,故《交機协定》與《保护协定》商定的內容其实不合用本案。关于该辩称定见,庭审华夏、被告一致确認两邊仅產生两次買賣,此中一次買賣的呆板型号為CVX-1850S,另外一次買賣交付的即本案中的呆板,現原告未供给证据证实上述协定及联结函是针對CVX-1850S的呆板装备,且从两邊現实实行進程来看,《交機协定》、《保护协定》及联结函等與出货明细单可以互相印证,故本院對原告的辩称定见不予采信,本院确認原告交付的呆板即為合同项下的装备。

本案争议核心之二為被告的付款前提是不是成绩。关于原告的交货時候。原告于2016年7月9日交付装备,但自2016年7月9日至同年10月19日,原告屡次至被告处對呆板舉行维修,原告亦确認因為装备的缘由,致使被告没法投入正常出產,原告许诺設計更改零件後被告能正常出產,并暗示不克不及准期完成的,按天天3,000元补偿被告误工丧失。故原告完成交货理當以其完成该装备的维修和零件改换等知足被告正常出產為前提。被告未供给自2016年10月19日原告最後一次维修後,被告仍對装备质量提出贰言的证据,故本院确認2016年10月19日原告完成交货义務。按照合同商定,被告應在交付後的二個月內,每個月付出購機款92,500元,呆板交付後12個月後付清质保金50,000元,故被告至迟應于2016年11月19日前付出購機款92,500元,于2016年12月19日前付出購機款92,500元,于2017年10月19日起付出质保金50,000元。現被告的付款前提已成绩,故對原告请求被告付出货款235,000元的诉讼哀求,本院予以支撑。

本案争议核心之三為原、被告各自應承當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至原告告状時,被告的付款前提均已成绩,被告未能按约付款,理當承當违约责任。《弥补协定》商定延期方應以50,000元為基数,按逐日0.5%付出违约金,总额不跨越50,000元。该逐日0.5%的商定较着太高,本院调解為按逐日万分之六计较,故酌情肯定被告應承當的過期付款违约金為30,000元。关于原告的违约责任。《弥补协定》中對付交货延期的商定與付款延期计较法子不异,但在原告交货進程中和交货後,原告均许诺了交货時候,和延期交付時對被告的丧失舉行补偿的计较法子,故原告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承當方法理當按其许诺的天天补偿误工丧失3,000元计较。被告以原告最後一次许诺的2016年8月10日起计较至原告最後一次维修時候2016年10月19日,该计较法子并没有不妥,但计较出的金额太高,故本院将原告應承當的丧失补偿金酌情调解為150,000元。

此外,关于原告的开票义務。《贩賣合同》商定合同價款為含税價,故原告應向被告开具响應增值税發票,且原告亦赞成向被告开具,故對被告请求原告开具670,000元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反诉哀求,本院予以支撑。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划定,裁决以下:

1、被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內偿付原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货款235,000元;

2、被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內付出原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過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

3、反诉被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內补偿反诉原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误工费丧失150,000元;

4、反诉被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內向反诉原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开具金额為670,000元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实行给付款项义務,理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線上博奕,錢。

本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合计诉讼费5,012.50元,由原告上海XX紧密機器有限公司包袱1,785元(已付),由被告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包袱3,227.50元(已付2,225元,余款1,002.50元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平本裁决,可以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員  钟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布告員  李X

附:相干法瘦身美容,令条则

《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条當事人理當依照按照商定周全实行本身的义務。……

第一百零七条當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務或实行合同义務不合适商定的,理當承當继续实行、采纳解救辦法或补偿丧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當事人一方未付出價款或报答的,對方可以请求其付出價款或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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